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856,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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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坤即李叢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6,317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643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912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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