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873,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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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92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155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742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793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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