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929,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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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昱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0,68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駱昱瑋於民國109年0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7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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