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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劉桂吟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友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友國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所示,憑票准於125年10月31日無條件擔任兌付,到期日尚未屆至,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對未到期之票款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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