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951,2024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簡志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