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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藍舒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弘明
薛斐霙
廖德昇
一、債務人廖德昇:⒈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91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3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⒊債務人應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79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薛弘明:⒈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95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6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⒊債務人應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395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薛斐霙:⒈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95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6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⒊債務人應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395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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