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955,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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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藍舒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弘明 

            薛斐霙 
            廖德昇 

一、債務人廖德昇:⒈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91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3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⒊債務人應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79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薛弘明:⒈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95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6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⒊債務人應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395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薛斐霙:⒈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95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6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⒊債務人應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395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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