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963,2024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枃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侑民 
            白欣宜 

一、債務人白侑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4,81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白侑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白欣宜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