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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枃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侑民
白欣宜
一、債務人白侑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4,81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白侑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白欣宜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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