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8993,2024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珮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生活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世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