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9072,2024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745元,及其中新臺幣39,609元,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