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促,9077,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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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裕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朝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91,341元,及其中新臺幣793,075元,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新臺幣198,266元,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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