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執,10747,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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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747號
債  權  人  吳祐吉 
債  務  人  劉桂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債權憑證,經查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位於臺南市,係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證,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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