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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3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楊煜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以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及郵局存款債權,現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為第三人甲天下通運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而債務人郵局存款不足支付相關手續費,執行無實益,故不予執行,此有本院函查資料在卷可憑。
從而,本件應執行標的物位於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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