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執,20671,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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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67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怡嫻 


債  務  人  曹家郡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執行標的位於本院轄區,而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之投保公司資料,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現住、居所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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