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執,21596,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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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59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楊惠如 
            林恩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楊惠如對第三人昆澤實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以及聲請查詢債務人楊惠如、林恩竹之郵局存款、勞保、健保資料,而第三人均設址於桃園市,此有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憑,故現已知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位於桃園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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