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執,21761,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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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76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務  人  郭川義(原名郭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存款帳戶開戶資料,應為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第一頁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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