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執,22015,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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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015號
債  權  人  甘雅慧 
債  務  人  陳名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以執行其薪資及存款債權,故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住所地及居所地分別位於雲林縣及臺中市,有民事聲請強制執行及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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