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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350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書維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林芳如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6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在普立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士林萬麗酒店之薪資債權,經查本件執行標的業經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吉字第24970號執行命令扣押並核發移轉命令,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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