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821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泯渝即陳奎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在臺北市中山區。
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