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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00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財園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威翰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財園工程有限公司對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公司址分別設在宜蘭縣、桃園市,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送如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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