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執,27032,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032號
債 權 人 吳秉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居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