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2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佳儀
債 務 人 振業紙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坤通
人
債 務 人 蘇惠錦
蘇朝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本院調查發現,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代理單位地址,係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第一頁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第二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