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執,29318,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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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31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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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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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莊帷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居所係在雲林縣,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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