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執,29699,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699號
債  權  人  許美華 
債  務  人  林家樂即林易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之不動產係位於臺南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