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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66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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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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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海湘鄰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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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債 務 人 果永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規定。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設址地、住居所係在臺北市信義區、基隆市,有債務人公司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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