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家親聲,5,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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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及遺產稅不列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陳報乙○○、丙○○目前實際居住地址。

(五)請提出不影響乙○○、丙○○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六)因所提出特別代理人人選與聲請人仍具有利害關係,請提出其他適宜人選(如:被繼承人方之親友) ,並釋明該人選與乙○○、丙○○之關係,並請提出特別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願意擔任乙○○、丙○○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七)因一位未成年子女需一位特別代理人,請提出兩位可擔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之人選(如未成年子女之阿姨、外祖父母、舅舅、姨婆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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