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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書瑋
相 對 人 林錦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土地及建物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惟查相對人所有附表一編號1 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系爭不動產之聲請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系爭不動產之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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