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張佑維
相 對 人 鄭國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鄭國忠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著有明文。
再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於相對人當事人能力欠缺時,亦應同民事訴訟法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鄭國忠於民國113年2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未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且相對人死亡迄今未逾拋棄繼承三個月期間,無法確定繼承人為何人,因無從補正,從而,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聲請人如於鄭國忠死亡後三個月查得確定之繼承人,應列繼承人為相對人始得聲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