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繼,38,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8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