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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8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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