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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蔡廖銀英
蔡佩樺
蔡佩芬
蔡佩琪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被繼承人蔡和尚已死亡及死亡時設籍於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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