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繼,780,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為拋 棄繼承用)。

(二)補正聲請人親自簽名之聲請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