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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姓名。
(二)提出經聲請人簽名及蓋印鑑章之聲請狀(印文需清晰)。
(三)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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