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消債清,38,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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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
債 務 人 王緒寰
代 理 人 黃聖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再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2,870元【計算式:〔(5+1)×43×15〕-1,000=2,870元】;

又債務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
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
費用等)。
3.債務人前曾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參與債務前置調解機制協商,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
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另說明毀諾前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4.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5.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6.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7.債務人自民國111年2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8.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9.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以被查詢人為被保險人及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10.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解約金若干之
相關證明文件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1.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12.提出112、113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1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4.請補正說明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各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載
,勿以概括範圍表示,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請分別記載
),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
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
、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15.陳報聲請前二年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如何計算,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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