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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
債務人高展鴻即高展宏
代理人李艾倫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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