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聲再,16,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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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6號
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112年度聲再字第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再審聲請及追加之訴費用均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有關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7條亦有明文。

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就本院113年1月31日112年度聲再字第3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聲請,有民事再審起訴狀上本院戳章可稽,是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顯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㈠原確定裁定及前歷次確定裁判之承審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應迴避而未迴避,已然違反法官迴避制度;

㈡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539號、70年度聲再字第35號、61年度聲再字第137號、86年度台聲字第17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61年度台再字第137號等裁定意旨,係司法裁判先例,並非法律,而再審聲請人個案基礎事實係涉及地籍線紛爭之不當得利民事事件,與前揭司法先例不同,原確定裁定竟加誤用據以核駁,而有未依法律審判、消極不適用法律致影響裁判結果之違法;

㈢再審聲請人於歷次確定裁判均已合法表明該當於法定再審理由之具體事證,並聲請再審,復未逾越再審不變期間,法院應實質進行審酌,不應逕以程序駁回,否則顯侵害訴訟權而裁判違法。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496條第1項第4款、第13款、第497條、第505條之1、第395條第2項、第507條規定,聲請再審及為訴之追加,並聲明:㈠原確定裁定、如附表一所示各確定判決不利於再審聲請人部分,暨如附表二所示各確定裁定均廢棄;

㈡前項廢棄部分,再審相對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再審相對人應給付再審聲請人新臺幣18萬9,144元,及自101年10月5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又當事人聲請再審,聲明係對某件裁定為再審,但其再審訴狀理由,指摘該確定裁定以前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部分,不能認係對所聲請再審裁定之再審理由。

如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172號、111年度台聲字第624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雖定有明文。

惟此條款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

因此,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

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

惟各法院法官員額有限,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例如對於再審確定終局判決及原確定終局判決又合併提起再審之訴者,僅參與再審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須迴避,而參與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則不須再自行迴避(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及理由書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再審聲請人雖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第497條再審事由,然觀之再審聲請意旨所陳,均係以原確定裁定之前程序歷次判決、裁定事項,將之併與主張作為指摘原確定裁定有違反各該規定情事,並非針對原確定裁定指明有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難認再審聲請人該部分主張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前揭說明,本院無庸命其補正,應逕行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聲請。

㈡再審聲請人於原確定裁定乃係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0號裁定提出再審,而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0號裁定之承辦法官為陳章榮、蔡子琪、方鴻愷,原確定裁定之承辦法官則為王沛雷、陳菊珍、楊忠霖,有各該裁定可按,是原確定裁定承辦法官並未參與原確定裁定之前裁定即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0號裁定之裁判,而難認原確定裁定有何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之情事,則再審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款之再審原因,並無理由。

㈢再審聲請人另主張其個案基礎事實涉及地籍線紛爭之不當得利民事事件,與前揭所引司法先例不同,原確定裁定竟加誤用據以核駁,而有未依法律審判、消極不適用法律致影響裁判結果之違法云云。

然查,原確定裁定係針對前確定裁定所為之再審程序,並非對於再審聲請人所稱原不當得利訴訟事件進行審理,則聲請意旨此部分主張,已有誤會。

又原確定裁定縱令引用前揭裁判先例之意旨,並經審酌後,認定再審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亦難認係消極不適用法律或未依法審判,是再審聲請人上開所指,亦屬無據,無可憑採。

㈣又再審聲請人主張各前程序確定裁判具有再審事由,並求予廢棄各前程序確定裁判部分,前提要件為法院認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有理由後,始能進入前程序之再開或續行,而再審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前揭再審事由各情,既分別經本院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則本院就前程序之各前確定裁判是否具有再審事由,自無從審究。

㈤末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惟在法院認再審之訴為有理由前,前訴訟程序尚未再開,則不許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提起反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既未認本件再審聲請為有理由,而未再開前訴訟程序,則再審聲請人另為訴之追加部分,顯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五、綜上,本件再審聲請一部分為不合法,一部分為無理由,追加之訴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劉逸成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一
編號 本院案號 1 96年度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為本院士林簡易庭所為95年度士簡字第1017號判決) 2 97年度再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
附表二
編號 本院案號 1 98年度再易字第3號確定裁定 2 102年度再易字第21號確定裁定 (再審起訴狀誤載為「聲再易」字) 3 103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 (再審起訴狀誤載為「聲再易」字) 4 105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 5 107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 6 107年度聲再字第14號確定裁定 7 108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 8 108年度再易字第6號確定裁定 9 108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 10 108年度聲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 11 108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 12 108年度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 13 109年度再易字第13號確定裁定 14 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 15 109年度聲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 16 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 17 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 18 110年度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 19 110年度再易字第10號確定裁定 20 110年度聲再字第19號確定裁定 21 110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 22 110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 23 110年度聲再字第23號確定裁定 24 110年度再易字第25號確定裁定 25 110年度聲再字第24號確定裁定 26 110年度聲再字第29號確定裁定 27 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確定裁定 28 110年度聲再字第20號確定裁定 29 110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 30 111年度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 31 111年度聲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 32 110年度聲再字第22號確定裁定 33 110年度聲再字第27號確定裁定 34 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 35 110年度聲再字第28號確定裁定 36 110年度聲再字第32號確定裁定 37 111年度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 38 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 39 111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 40 111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 41 111年度聲再字第14號確定裁定 42 110年度聲再字第26號確定裁定 43 110年度聲再字第33號確定裁定 44 111年度聲再字第23號確定裁定 45 110年度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 46 111年度聲再字第21號確定裁定 47 110年度再易字第28號確定裁定 48 110年度聲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 49 111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 50 111年度聲再字第22號確定裁定 51 111年度聲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 52 111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 53 111年度聲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 54 111年度聲再字第29號確定裁定 55 111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 56 111年度聲再字第28號確定裁定 57 111年度聲再字第17號確定裁定 58 111年度聲再字第37號確定裁定 59 111年度聲再字第27號確定裁定 60 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 61 111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 62 111年度聲再字第33號確定裁定 63 111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 64 111年度聲再字第45號確定裁定 65 112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 66 111年度聲再字第48號確定裁定 67 112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 68 112年度聲再字第17號確定裁定 69 111年度聲再字第47號確定裁定 70 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 71 111年度聲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 72 112年度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 73 112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 74 111年度聲再字第20號確定裁定 75 112年度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 76 112年度聲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 77 111年度聲再字第49號確定裁定 78 112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 79 112年度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 80 112年度聲再字第20號確定裁定 81 112年度聲再字第26號確定裁定 82 112年度聲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 83 112年度聲再字第29號確定裁定 84 112年度聲再字第26號確定裁定 85 112年度聲再字第36號確定裁定 86 112年度聲再字第23號確定裁定 87 111年度聲再字第40號確定裁定 88 112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 89 111年度聲再字第32號確定裁定 90 112年度聲再字第45號確定裁定 91 111年度聲再字第19號確定裁定 92 112年度聲再字第24號確定裁定 93 112年度聲再字第22號確定裁定 94 112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 95 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 96 112年度聲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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