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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軒宇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如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月16日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仲介行情證明,或具狀聲請為訴訟標的價額鑑定〈由原告墊付費用〉等;
惟不得以課稅現值為房屋交易價值之證明依據)。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李○○」、「李○○」、「呂○○」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上開不動產相關之登記謄本及所有權人戶籍謄本、遺產稅申報資料等,業經本院調取在卷,原告得依法聲請閱覽卷宗以資補正)。
㈢、就以上應補正事項,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如有目前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併陳報是否聲請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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