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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號
抗 告 人 高志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豪駿等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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