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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謝瀚陞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鴻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314,751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10,291,383元【計算式:人民幣2,314,751元×4.446(即原告起訴日民國112年12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0,291,3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6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2,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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