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補,293,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整併前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柒仟肆佰壹拾萬零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貳仟陸佰肆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