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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張家偉
被 告 彭志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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