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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東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建德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
被 告 可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趙昕姸律師
曾郁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102,723.11元,依其起訴日民國113年2月2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84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0,704元(計算式:102,723.11×31.84=3,270,70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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