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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告洪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之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如係確認信用卡債權不存在,應表明具體之金額;如係請求被告為其他一定行為,應表明具體之行為)。
二、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該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書記官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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