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補,360,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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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許淵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啓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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