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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告王正一
訴訟代理人姜至軒律師
被告謝林秋寶
謝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680元(計算式:8,600元【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見本院卷第48至52頁】×(44.9+13.9)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之面積,見本院卷第82頁】=505,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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