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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王春子
被 告 林志珍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羅珮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壹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
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112年2月23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與附表編號1、2、3之房地之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房地於本件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交易單價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5萬6,439元、14萬5,997元、13萬6,444元,則附表編號1、2、3之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依序為866萬6,721元、808萬8,234元、1,519萬4,4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合計為3,194萬9,359元。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94萬9,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3,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編號 土地及其建物 面積(平方公尺) 相近條件房地之交易單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價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1樓及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55.4 (總面積52.35+平台3.05) 15萬6,439元 866萬6,721元 2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及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55.4 (總面積52.35+平台3.05) 14萬5,997元 808萬8,234元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及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111.36 (總面積93.59+陽台11.96+雨遮5.81) 13萬6,444元 1,519萬4,404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866萬6,721元+808萬8,234元+1,519萬4,404元=3,194萬9,3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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