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補,514,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彭絲婉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被 告 王建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馬傲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