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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告謝添鑄
訴訟代理人林紹源律師
被告許嘉倫(即許敏欣之繼承人)
許嘉宏(即許敏欣之繼承人)
許嘉佑(即許敏欣之繼承人)
許瑞津(即許敏欣之繼承人)
劉公正
陳行健
陳正玄
陳正安
陳正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83,545元(計算式:59,054元【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907.4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1/225【原告權利範圍】=43,583,54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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