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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告張蕙瑜
訴訟代理人蘇敬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思喻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10,9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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