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補,643,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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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告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倩玲
訴訟代理人謝文欽律師
王師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和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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