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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禾興盛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義相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關弘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4,5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40,2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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