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補,716,20240822,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6號
原告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宗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所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6,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原告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共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楊宗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